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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
发表于 3-2-2019 02:28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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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un.org/zh/law/sea/los/article11.shtml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一三三条
用语
为本部分的目的:
(a) “资源”是指“区域”内在海床及其下原来位置的一切固体、液体或气体矿物资源,其中包括多金属结核;
(b) 从“区域”回收的资源称为“矿物”。
第一三四条
本部分的范围
1. 本部分适用于“区域”。
2. “区域”内活动应受本部分规定的支配。
3. 关于将标明第一条第1款所指范围界限的海图和地理座标表交存和予以公布的规定,载于第六部分。
4. 本条的任何规定不影响根据第六部分大陆架外部界限的划定或关于划定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界限的协定的效力。
第一三五条
上覆水域和上空的法律地位
本部分或依其授予或行使的任何权利,不应影响“区域”上覆水域的法律地位,或这种水域上空的法律地位。
第二节 支配“区域”的原则
第一三六条
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
“区域”及其资源是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
第一三七条
“区域”及其资源的法律地位
1. 任何国家不应对“区域”的任何部分或其资源主张或行使主权或主权权利,任何国家或自然人或法人,也不应将“区域”或其资源的任何部分据为己有。任何这种主权和主权权利的主张或行使,或这种据为己有的行为,均应不予承认。
2. 对“区域”内资源的一切权利属于全人类,由管理局代表全人类行使。这种资源不得让渡。但从“区域”内回收的矿物,只可按照本部分和管理局的规则、规章和程序予以让渡。
3. 任何国家或自然人或法人,除按照本部分外,不应对“区域”矿物主张、取得或行使权利。否则,对于任何这种权利的主张、取得或行使,应不予承认。
第一三八条
国家对于“区域”的一般行为
各国对于“区域”的一般行为,应按照本部分的规定、《联合国宪章》所载原则,以及其他国际法规则,以利维持和平与安全,促进国际合作和相互了解。
第一三九条
确保遵守本公约的义务和损害赔偿责任
1. 缔约国应有责任确保“区域”内活动,不论是由缔约国、国营企业、或具有缔约国国籍的自然人或法人所从事者,一律依照本部分进行。国际组织对于该组织所进行的“区域”内活动也应有同样义务。
2. 在不妨害国际法规则和附件三第二十二条的情形下,缔约国或国际组织应对由于其没有履行本部分规定的义务而造成的损害负有赔偿责任;共同进行活动的缔约国或国际组织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如缔约国已依据第一五三条第4款和附件三第四条第4款采取一切必要和适当措施,以确保其根据第一五三条第2款(b)项担保的人切实遵守规定,则该缔约国对于因这种人没有遵守本部分规定而造成的损害,应无赔偿责任。
3. 为国际组织成员的缔约国应采取适当措施确保本条对这种组织的实施。
第一四O条
全人类的利益
1. “区域”内活动应依本部分的明确规定为全人类的利益而进行,不论各国的地理位置如何,也不论是沿海国或内陆国,并特别考虑到发展中国家和尚未取得完全独立或联合国按照其大会第1514(XV)号决议和其他有关大会决议所承认的其他自治地位的人民的利益和需要。
2. 管理局应按照第一六O条第2款(f)项(l)目作出规定,通过任何适当的机构,在无歧视的基础上公平分配从“区域”内活动取得的财政及其他经济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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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3-2-2019 02:28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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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军站出来维护国家主权,问题不就解决了?
你写再多,于维护国家主权有什么用?
是要用实际行动的,大家才会尊敬你的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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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3-2-2019 02:29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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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法律條養真的是白痴級的吔!!!!
你佔上風, 你有理, 你會去申請仲裁? 哈! 哈! 哈!.....
還在唬爛甚麼有理不怕上庭.....你要不要我介紹一些精神科醫生給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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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3-2-2019 02:31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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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人99 发表于 3-2-2019 02:28 PM
http://www.un.org/zh/law/sea/los/article11.shtml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一三三条
用语
为本部分的目的:
(a) “资源”是指“区域”内在海床及其下原来位置的一切固体、液体或气体矿物资源, ...
中国他就是怕输,不敢上庭的.
就算你的论点多强,都于事无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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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3-2-2019 02:31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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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想打怎不給自己給堂費? 向美國討????
仲裁要花錢, 有錢就可以單方面仲裁? 不要笑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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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3-2-2019 02:33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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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道不敢上庭对质才是有理?没有理的反而敢上庭?
你这是什么逻辑?
你要不要我介紹一些精神科醫生給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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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3-2-2019 02:35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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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搞錯方向了, 你的言論適合菲國, 下風又沒理...
用在中國就用錯地方了. 所以你歪理我就不必浪費時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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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3-2-2019 02:36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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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向来法庭都可以有因为被告方拒绝出庭,照样审判的.
仲裁是免费的吗?你家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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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3-2-2019 02:38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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贴出来,他又不敢面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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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3-2-2019 02:39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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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向来法庭都可以有因为被告方拒绝出庭,照样审判的. 法庭可以, 仲裁庭不能.....你能不能先去搞懂啥是仲裁???? 先去看醫生, 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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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3-2-2019 02:41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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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哇哇!
敢上庭面对面对薄公堂的是没理,
龟缩不敢上庭的,是理直气壮!
别人质疑你这点,就是别人歪理!
果然是super kedah的经典名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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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3-2-2019 02:42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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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SuperKedah 于 3-2-2019 02:49 PM 编辑
所有法庭都是訴訟費用, 敗者要負責.....看看菲國要負責啥. 哈! 哈! 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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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3-2-2019 02:42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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叫你貼個有公信力的出來, 你貼不出來, 還有臉GGY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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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3-2-2019 02:44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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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3-2-2019 02:44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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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腦子太差....
佔上風者, 根本不會去打官司.....只有下風者才會去找律師要告對方.
搞懂了才來叫, 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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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3-2-2019 02:47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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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兩個字規定的. 仲裁本身就不是審判!
你何不搞懂才來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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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3-2-2019 02:48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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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明就是道理佔上風的,才敢出来打官司,道理佔下風的,怕输了官司才不敢上庭.
你的逻辑怎么和正常人完全相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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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3-2-2019 02:50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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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你一個而己吧...雖然大家知你智商不高, 但也不必如此搞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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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3-2-2019 02:54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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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也叫答案?根本就没提到谁规定?
根本就不是谁或谁规定不可以收堂费的,是你自己规定的.
根本就不是谁或谁规定不可以参考法庭的审理方式的,是你自己规定的.
从头到尾全部是你一人规定的,厉害厉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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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3-2-2019 02:55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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