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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 是欺骗罪条文。以下是另一个和420条文相关课题:
如果 A 被 B 骗钱(投资),比如被骗 RM 5,000.00。A 报案,B 被 pendakwa raya 在法庭控告。
法官最终定 B 有罪。B 被判 坐牢 1 年, 打 1 鞭, 罚款 RM 100.00。
这表示 B 只需要坐牢 1 年, 打 1 鞭, 罚款 RM 100.00 ? (这个罚款是交给谁的?)
问题是, A 是受害者, B 已经被判有罪。那么 pendakwa raya 真的不能提议要求法官根据条文判 B 归还 RM 5,000.00 吗?表示 B 服完刑就可以出来享受他所骗来的钱?
根据 420条文真的无法让受害者得回被骗的钱吗?如果真的这样,这条文就无法体现法律的用途,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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