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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7-6-2021 01:57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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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syncsw1 于 7-6-2021 02:01 AM 编辑
很简单,美国并不是UNCLOS 1982的签署国,理论上并不享有UNCLOS的权利,也就是在第58条的freedom of navigation and overflight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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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7-6-2021 02:03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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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yncsw1 发表于 7-6-2021 01:52 AM
很迟了,我recap一下:
1)中国飞机没有进入马来亚领海领空(territorial sea and airspace)
2)中国飞机合规国际法的进入马来亚专属经济区(exclusive economic zone)
3)中国飞机没有 ...
1)中国16架军机入侵马来亚专属经济区而且完全不回复我国空管已经严重威胁我国安全。
2)中国16架军机入侵马来亚专属经济区对我国下马威已经严重威胁我国主权。
3)中国试图用16架军机阻止我国和美国合作保卫南海领土。
4)根据中国对于公约的诠释,中国这次行为很明显自打嘴巴。
轻松完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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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7-6-2021 02:06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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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公约 》对于外国在本国专属经济区内的军事活动没有明确规定。
第三次海洋法会议各国代表无法就专属经济区内的外国军事活动达成一致意见 ,而又为了专属经济区制度能够顺利通过 ,就回避了这一敏感议题 ,
结果是《公约 》最后达成模糊规定 ,可让各国均作出有利于本国的解释。
我国对于公约的诠释如下
反对军事活动自由的理由
反对外国在本国专属经济区内从事军事活动的主要
是发展中国家 ,由于发展中国家的军事力量较为薄弱 ,为
了保护本国的安全利益以及扩张本国在专属经济区的管
辖权 ,反对未经其许可的任何外国军事活动 ,理由主要
有 :
一是《公约 》没有明文规定一国可以在他国的专属经
济区内从事军事活动之自由 ,在公法领域应遵循“法无明
文许可则禁止 ”的法律原则 ,因而军事活动如果未得到他
国的许可则不能进行。二是《公约 》规定所有国家在专属
经济区内享有航行和飞越自由 ,当然军舰享有航行自由 ,
但是需要适当顾及其他国家行使公海自由的利益 ,以及
公海应当只用于和平之目的 ,而且应不对任何国家的领
土完整或政治独立进行任何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 ,或以
任何其他与《联合国宪章 》所载国际法原则不符的方式进
行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同时还应顾及到沿海国的权利
和义务。④ 外国在本国专属经济区内的军舰享有航行自
由 ,但是航行自由不包括军事活动权利 ,因为军舰在公海
的军事活动权利来自于《公约 》第 87条规定的其他国际
法规则所规定的公海自由 ,也就是传统习惯国际法所允
许的公海军事活动的权利 ,但是不仅仅传统习惯国际法
并未允许外国在专属经济区这一《公约 》新设的区域内享
有军事活动自由 ,而且《公约 》也没有这样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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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7-6-2021 02:09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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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7-6-2021 02:16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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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有留意,我从来没使用过领空一词,不要老屈pls。
中国军机是非法进入EEZ。
国际海洋法没有许可进行危害本国安全等的军事活动,而中国自己也认同这一诠释,所以中国理应跟回这一诠释。
一是《公约 》没有明文规定一国可以在他国的专属经
济区内从事军事活动之自由 ,在公法领域应遵循“法无明
文许可则禁止 ”的法律原则 ,因而军事活动如果未得到他
国的许可则不能进行。二是《公约 》规定所有国家在专属
经济区内享有航行和飞越自由 ,当然军舰享有航行自由 ,
但是需要适当顾及其他国家行使公海自由的利益 ,以及
公海应当只用于和平之目的 ,而且应不对任何国家的领
土完整或政治独立进行任何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 ,或以
任何其他与《联合国宪章 》所载国际法原则不符的方式进
行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同时还应顾及到沿海国的权利
和义务。④ 外国在本国专属经济区内的军舰享有航行自
由 ,但是航行自由不包括军事活动权利 ,因为军舰在公海
的军事活动权利来自于《公约 》第 87条规定的其他国际
法规则所规定的公海自由 ,也就是传统习惯国际法所允
许的公海军事活动的权利 ,但是不仅仅传统习惯国际法
并未允许外国在专属经济区这一《公约 》新设的区域内享
有军事活动自由 ,而且《公约 》也没有这样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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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7-6-2021 02:56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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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7-6-2021 07:09 AM
来自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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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yncsw1 发表于 7-6-2021 02:56 AM
马来亚的国土主权是由领土+ 领空 + 领海组成。
中国飞机已经被很肯定并没有进入马来亚的领土和领空和领海,所以你们说入侵我国(马来亚)已经被证实是假的了。
你们又何必要一直pusing上来被 ...
这些人一直來为这件事來pusing也不知道自己是誰以为自己在大马是一等公民,在大马如果关于到国家大事或国防都没有二等公民的事不要熱臉貼人家的冷屁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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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7-6-2021 07:19 AM
来自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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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三月的時候美国航空母舰大隊进入EEZ時大馬还用suko戰机來熱烈欢迎呢!所以这要看大馬的立塲是什么
下一次如果中国派航空母舰來是不是比派飞机來的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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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7-6-2021 09:37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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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7月13日,聯合國官方微博澄清,该组织与此案仲裁庭沒有關係。因本案仲裁庭不属于國際法院或其他联合国系统司法机构,其裁决並不能依照《聯合國憲章》第十四章关于国际法院的规定提交联合国安全理事會申请强制执行,仲裁庭並沒有按國際海洋公約第291條要求中華民國加入下,自行作出對中華民國控制下之太平島的判決。 裁决和执行是两回事,不矛盾。就算好像法院负责裁决,警察负责执行,你该不会连这个都不懂吧。
而且,没有差别,就算联合国强制执行,以中国流氓特性,也会一票否决。
所以中国承认中华民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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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7-6-2021 10:35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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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SuperKedah 于 7-6-2021 11:51 AM 编辑
一是《公约 》没有明文规定一国可以在他国的专属经
济区内从事军事活动之自由 ,在公法领域应遵循“法无明
文许可则禁止 ”的法律原则 ,因而军事活动如果未得到他
国的许可则不能进行。
有沒有啊....是哪個法律高材生寫的啊?.....用你的腦想想啦 :
沒有明文許可則禁止, 給個例子 :
馬國的法律也沒有明文許可你吃豆沙包,
那是不是吃豆沙包是被禁止的????
基本法律原則是:
也就是基本國際法與刑法的原則
Nullum crimen sine lege is latin for "no crime without law."
法律是講究沒有禁止則是可以的. 就好像法律沒明文禁止你吃豆沙包,
你吃豆沙包是不犯法的. 法律有明文禁止毒品交易, 你賣白粉就犯法.
但你賣豆沙包就不犯法.
公法有所謂法無授權即禁止, 意思又是另外個了,
也即是所謂的限權, 知乎有篇說得好:
無論私法或公法, 本質上都服從沒有明文則不得定罪原則:
因公約條文沒有明確禁止, 則依國際法原則,
馬國是沒有任何法律地位去抗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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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7-6-2021 10:46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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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SuperKedah 于 7-6-2021 12:51 PM 编辑
你就回答一個簡單的問題 :
南海仲裁是可以在有執法權聯合國底下的機構如ICJ, ITLOS去進行,
但為何當時的菲國卻選擇一個毫無法律地位的臨時仲裁庭去進行????
說是PCA, 但PCA 也跳出來說和它沒關係, PCA只提供祕書與場地服務.
一圖勝千言:
真相很簡單...菲國的法律訴求在嚴格的法律檢視下是無法佔上風的.
只有通過可以操緃的臨時仲裁庭 (己經100%肯定中國不會參與了)
重點在於, 臨時仲裁庭的仲裁規則是由臨時仲裁庭相關人員擬定的.
仲裁法律眉角就在這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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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7-6-2021 11:01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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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7-6-2021 11:03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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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不要拿其他网友的言论当作是我的言论。
你的图,我很明显没有说过领空一词。 我说的是入侵我国。 政府文告说的也是intrusion.
Pusing 的是你。 拿不出我说过领空一词就开始拿其他人的言论来敷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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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7-6-2021 11:30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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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用啊...中國沒錯, 講甚麼, 是馬國不要GGYY才對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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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7-6-2021 11:45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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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公约 》没有明文规定一国可以在他国的专属经
济区内从事军事活动之自由 ,在公法领域应遵循“法无明
文许可则禁止 ”的法律原则 ,因而军事活动如果未得到他
国的许可则不能进行。 你貼的, 你不解釋一下嗎....這麼快就落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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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7-6-2021 11:52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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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7-6-2021 11:53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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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写得很清楚。
根据现行的国际法制度,虽然所有国家在他国专属经济区上空都享有飞越自由,但是这项自由绝不是无限制的,各国在行使这项飞越自由时要受到国际法有关规则的约束。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58条规定,各国只是在该公约有关规定的限制下才享有在他国专属经济区上空的飞越自由。该条第三款明确地规定了这种限制,即各国在他国专属经济区上空行使飞越自由时,“应当顾及沿海国的权利和义务,并遵守沿海国按照本公约的规定和其他国际法规则所制定的与本部分不相抵触的法律规章”。根据公约第56条的规定,沿海国对专属经济区的权利除开发、利用、养护和管理自然资源外,还享有该公约所规定的其他权利。按照公约第301条,一国在行使其公约下的权利或履行其公约下的义务时,“应不对任何国家的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进行任何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或以任何其他与《联合国宪章》所载国际法原则不符方式进行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这一规定表明,沿海国在其专属经济区内的“其他权利”就包括其国家主权与领土完整不受侵犯及维护其国家安全及和平秩序等一般国际法上的权利。据此,一国飞机在另一国专属经济区上空行使飞越自由时,必须尊重沿海国的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得危害沿海国的国家安全与和平秩序,任何无视沿海国上述权利的行为都是对飞越自由的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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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7-6-2021 11:55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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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7-6-2021 12:05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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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7-6-2021 12:11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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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步一步來插它:
第58条规定,各国只是在该公约有关规定的限制下才享有在他国专属经济区上空的飞越自由。该条第三款明确地规定了这种限制,即各国在他国专属经济区上空行使飞越自由时,“应当顾及沿海国的权利和义务,并遵守沿海国按照本公约的规定和其他国际法规则所制定的与本部分不相抵触的法律规章”。 那請問, 飛入專屬經濟區有違甚麼國際法....UNCLOS規定都說明 :
你提出來, 是有違甚麼法? 專屬經濟區不是領海或領空...
只是一個沿海國家有權享有它的經濟利益.
56條:
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的权利、管辖权和义务
1. 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有:
(a) 以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上覆水域和海床及其底土的自然资源(不
论为生物或非生物资源)为目的的主权权利,以及关于在该区内从事经济性开发和
勘探,如利用海水、海流和风力生产能等其他活动的主权权利; 所以中國軍機飛越是違背甚麼經濟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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