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礼特约 税务顾问黄腾邦】
自消费税正式实施开始,这一个星期以来,除了一开始最热门的议题,即商家是否合法征收消费税及发出合法税务发票以外,引起最热烈讨论的议题就是服务商家向顾客所收取的“服务费”。
有时候大众还是会混淆服务费(Service Charge)及服务税(Service Tax)。服务费属于商家自行收取的费用(俗称小费),而服务税则属于关税局的管辖之下,商家收取后必须呈报并缴交给有关当局,而服务税也随着消费税的到来已被取代。
消费税实施之后,有的商家在店里张贴告示,通知消费者服务费也将会征收消费税。(网络照片)
商家有权收服务费 却不应该趁火打劫
服务费在我国其实已存在超过10年之久,而此议题直至最近才拥有争论性,绝大部分原因是因为随着消费税的到来,消费者付费意识逐渐提高,而政府也为了缓和大众对消费税不满的情绪而借题压制,进而规定商家必须拥有劳资合约并张贴告示牌,才能收取服务费。
在商言商,虽然商家有权利收取服务费,却不该趁火打劫消费者。而之前没有收取服务费的商家,更不该借消费税之名,在抬高价格的同时又额外收取服务费,乘机谋取暴利。
对消费者而言,商家向消费者收取服务费绝对是在所难免。不过,随着大众付费意识提高,身为消费者的我们必须意识到,我们所付还的服务费,到底需不需要被课征6%消费税?
消费税,顾名思义是“要消费,请缴税”。而在现有的消费税法令第4条款下,消费税也因课征在“供应”的概念之上而产生。因此,只要提供任何货品或服务都属于供应,属于消费税课征范围内。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任何属于金钱事项或金钱奖赏,一律不属于供应,因此不在消费税课征范围内而无需被课征消费税。这一点也已清楚列明在消费税法令第2条款之下。
由始至终餐饮业及酒店业的商家所收取的服务费,并非正真是因为在提供服务之上而收取,反而是为了向消费者拿取小费以支付服务生费用而衍生的服务费。而我国副财长也曾经表示,若是消费者不满意服务,可拒绝缴付服务费给商家。这也验证了服务费属于小费的一种,而并非支付给任何服务之上。
既然服务费属于“小费”,既是金钱奖赏,而并非“消费”也无供应,即不在消费税课征范围内,那消费税从何征收呢?
餐饮业及酒店业的商家收取的“服务费”,是为了向消费者拿取小费以支付服务生费用。
服务费并非供应 不应被额外课征消费税
而一般上而言,小费也是因为服务员的服务态度获得消费者认同,并在消费者满意的情况下而支付给该服务员,属于对服务员的金钱奖赏。因此,从个人所得税角度而言,既然小费属于对员工的金钱奖赏,那便是员工的受薪收入,而并非商家为了经商目的而收取的费用。
消费税法令第9条款下也已阐明,只有为了经商目的而提供的供应,属于消费税课征范围内。由此可见,属于小费性质的服务费并非供应,也不属于经商目的,因此消费者所交付的服务费是不应被额外课征消费税。
除了从消费税征税范围及所得税角度剖析服务费之外,我们还能从另一方面解析服务费:服务税。若平时有到连锁餐馆或酒店的消费者会不难发现,在之前服务税制度底下,餐馆所征收的服务税只是在消费者所消费的菜肴或饮品之上,而酒店也只是在房间收费及其他服务上征收服务税,两者所征收的服务税都不包括服务费在内。这更实实在在地证明了服务费其实只是小费赏金,并无服务供应。如果在消费税底下,服务费突然必须征收消费税,而消费税又是课征在供应之上,那岂不是代表之前在服务税制度下,到底是商家少征收服务税,还是有关当局错误鉴定服务税课税范围而忽略了服务费也必须被征收服务税呢?
黄腾邦建议商家,若要在服务费课征GST,理应把服务费一同算进所提供的服务之中,而并非以现有方式分开计算。(网络照片)
以上的观点及解析都是基于把服务费当作是小费的前提之下而分析。若商家觉得自身向顾客收取的服务费其实并不属于小费,而是属于服务供应一部分的话,那么这样的服务费就必须征收消费税。
征收服务税 商家或面对多重危机
不过,如果以服务供应为基础及出发点的话,那么商家理应把服务费一同算进所提供的服务之中,而并非以现有方式分开计算。例如,服务费理应已包含在菜肴价格或是房间收费内,而并非而外注明“服务费”在单据上。除此之外,若服务费是以服务供应及经商目的为基础的话,商家即将面对多重危机:
1) 若服务费是商家为了经商目的而提供的服务供应,那表示之前在服务税制度下,商家没有在服务费上收取服务税而导致错误呈报服务税,或是蓄意逃税,关税局有权利稽查商家7年或以上的帐目。若在服务税法令下被起诉,商家将面对以下刑罚:
i. 错误呈报服务税:
罚款不超过RM5,000,或;
监禁不超过两年,或;
两者兼施。
ii. 蓄意逃税/虚报服务税:
罚款不超过RM50,000,或;
监禁不超过三年,或;
两者兼施。
2) 若服务费是商家为了经商目的而提供的服务供应,代表所收取的服务费属于经商收入,而并非属于员工所有的受薪收入,因此商家必须把所收取的服务费呈报在经商收入之中。若商家由始至终都没有把该笔服务费呈报进经商收入的所得税之中,那表示商家错误呈报所得税及漏税,或蓄意逃税,税收局同样有权利稽查商家7年或以上的帐目。若在所得税法令下被起诉,商家将面对以下刑罚:
i. 错误呈报所得税:
罚款不少过RM1,000至不超过RM10,000,另加;
少报税额的双倍罚款。
ii. 蓄意逃税/虚报所得税:
罚款不少过RM1,000至不超过RM20,000,或;
监禁不超过三年,另加;
少报税额的三倍罚款。
3) 若服务费是商家为了经商目的而提供的服务供应,而必须向顾客而外征收6%消费税。如今消费者付费意识提高,也为了开源节流的前提下而选择到别家无需而外支付6%消费税在服务费之上的餐馆或酒店消费,商家渐渐流逝顾客群而面临营业危机。
航空业向乘客所收取的乘客服务费(Passenger Service Charge),是在民用航空条令下明文规定所收取,属于真正提供服务供应。
不过,并非所有行业所收取的服务费都以小费为基础。有一些行业所收取的服务费确实是因为商家正真提供了服务供应,比如保险代理或是路税及准证更新跑腿所收取的服务费用或跑腿费用,或是在明文条规下必须收取服务费,例如在航空业向乘客所收取的乘客服务费(Passenger Service Charge),是在民用航空条令下明文规定所收取。这一类服务费毋庸置疑,是属于真正提供服务供应或是被条规所限制,而并非是为了获取金钱奖赏的小费。
总结来说,目前餐饮业及酒店业除了纠结能否向消费者收取服务费外,另一大必须考量的困扰既是所收取的服务费需不需要再征收6%消费税。
若是小费性质的服务费,实实在在无需征收消费税,因为该收费完全不在消费税课税范围内。如果服务费属于正真服务供应的话,那么商家除了必须征收消费税外,所面临的潜在危机也必须有所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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