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事件簿第268项的相关资料。
馬獨立53年修憲700次‧人權促進協會:憲法原意漸失(雪蘭莪‧八打靈再也24日訊)人權促進協會(PROHAM)主席丹斯里西蒙西本今日揭露,由1957年至2010年的53年中,大馬修憲次數達700次! 他說,截至去年,美國建國223年,修憲次數為27次,新加坡建國至去年是45年,卻只修憲5次。
“從這些數據可以看出,賦予在大馬憲法內的原意,似乎在漸漸的被削弱。” 也是大馬人權委員會前委員的西蒙西本,今日在針對《美國2010年國家人權報告――大馬篇》舉行的圓桌討論會上說,雖然大馬的憲法賦予人民各種的自由,包括言論自由及集會自由,但矛盾的是,立法機構卻又立法箝制這些自由,使到這些自由受到諸多限制。 他指出,舉例而言,雖然憲法闡明大馬人享有集會的自由,但卻有1967年警察法令限制集會,包括在集會前必須先取得准證,反對黨往往無法獲得集會准證,即使獲批,也會在最後一分鐘被撤銷。 他說,另一個例子是,雖然憲法指大馬人可享有言論自由,但卻有1984年出版及印刷法令控制言論。 他指出,根據1999年大馬人權委員會法令,“人權”是指在聯邦憲法第二部份所賦予的基本自由,但世界人權宣言的第十五條(人人有權享有國籍)卻沒有涵蓋在憲法的第二部份。 他在美國人權報告中也發現,政府沒有關注國內的人權課題,只是一味的關注短期的政治利益,卻忽視對於人權的推廣及保障。
星洲日报‧2011.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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